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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德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主动适应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民主法制领域改革持续深化,书写了德宏州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自1987年制定第一件法规《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开始,目前,德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10件、地方性法规7件,废止1件,修订、修正7次。这些条例内容涵盖全州政治经济、城乡建设与管理、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为推进边疆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积极贡献。
强化政治引领,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作为地方立法工作不可动摇的生命线,自觉贯穿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始终做到州委有要求,人大见行动,努力实现立法决策与州委决策协调同步,确保各项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利进行。紧紧围绕州委中心工作编制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及时将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主动向州委请示报告,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围绕高质量立法,为德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坚持问题导向,立法不断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有良法,方能善治。州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哪个地方问题突出,就把立法的着力点放在哪,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禁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颁布施行,助推边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禁毒条例曾为禁毒法、云南省禁毒条例的制定提供借鉴,被省人大民族委评选为优秀条例。
坚持生态优先,立法积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乡村清洁条例、乡村绿化条例等相继制定出台,逐步构筑起德宏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地方性法规整体框架,持续不断提升我州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能力,助推乡村振兴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坚持服务大局,立法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坚持把立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去谋划,突出“发展”和“民生”两个关键,努力使制定的法规紧紧围绕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这个大局,更符合州情实际,更具有地方特色。制定德宏咖啡产业发展条例、傣医药条例、旅游条例等,用法治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德宏边疆繁荣和谐稳定。
坚持立法为民,立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坚持开门立法,问计于民,让法规真正立在老百姓的心坎上。围绕让城乡居民喝上清洁放心水的目标,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高质量办理代表以议案方式提出的立法需求,制定养犬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城乡养犬行为,有效提升社会治理和城乡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探索创新,立法引领改革发展。创新和特色是地方立法生命力的最强大基础。州人大常委会不断丰富和创新立法形式,“小切口”“小快灵”立法逐步走向地方立法广阔舞台。制定芒市城中田园保护条例,通过生态田园城市建设,达到“城在田中、田在城中、城田交融”的空间格局,实现城乡关系协调发展、互补共生,打造民族特色、乡愁韵味的城市特色。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继承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省率先颁布施行乡村绿化条例、野生鸟类保护条例,为守护好绿水青山资源提供法治保障,依法维护我州生物多样性。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地方法规的实效性。坚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及时对现行条例适时开展立法后效果评估,并对照上位法律、行政法规逐一进行合法性清理。
强化立法能力建设,规范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
坚持制度先行,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立法条例颁布施行,规范了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起草、法规案的提出、审议、修改、报批、公布等各个环节。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法规立项办法、立法评估办法、法规清理办法,立法工作机制更加健全、立法程序更加规范,对提高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拓展民意渠道,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立法及重大事项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在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通过调研、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发布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公告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坚持向群众问计问策,在德宏人大网站设置了专门的法规草案意见建议征集窗口,坚持将法规草案在报纸和网站上全文刊载,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向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和社会各界征集意见建议。对一些法规设定条款争议较大的法规案,适时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为我州公民直接参与立法活动增加了渠道。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桥梁纽带作用,听民声、察民情、聚民智,充分了解群众的所急所盼,使基层群众参与立法变得“触手可及”。
州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建立实行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每届根据立法规划情况对基层立法联系点进行集中调整。本届确立了云南铜壁关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户撒阿昌族乡、勐养镇等10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瑞丽市人大常委会被选定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直通车”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拓宽了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州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