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关于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的通告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于2024年8月30日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州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杜绝饲养恶性犬、烈性犬,避免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德宏州公安局会同德宏州农业农村局编制了《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现向社会公布。
一、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
共33种,具体品种名录如下:
1.西藏獒犬、2.比特犬、3.阿根廷杜高犬、4.波索犬(俄罗斯猎狼犬)、5.大丹犬、6.马里努阿犬、7.巴西菲拉犬、8.中亚牧羊犬、9.德国牧羊犬、10.川东猎犬、11.牛头梗犬、12.拳师犬、13.马士提犬、14.卡斯罗犬、15.斯塔福犬、16.阿富汗猎犬、17.雪达犬、18.波音达猎犬、19.昆明犬、20.杜宾犬、21.威玛猎犬、22.秋田犬、23.寻血猎犬、24.凯利蓝挭犬、25.高加索獒犬、26.罗威纳犬、27.比利 时牧羊犬、28.日本土佐犬、29.纽芬兰犬、30.英国斗牛獒犬、31.纽波利顿犬、32.圣伯纳犬、33.巴仙吉犬。
以及具有以上品种血统的杂交后代。(图片附后)
二、德宏州严格管理区禁止饲养大型犬标准
我州禁止大型犬标准,除中华田园犬及金毛犬外,按身高(站立时从肩部最高点垂直到地面的距离)达65厘米以上的犬只。
特此公告。
德宏州公安局
德宏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