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历史上独特的“山官”制度

  在景颇族山官制社会中,人们被划分成三种等级,即官种、百姓和奴隶。三大等级之间壁垒森严。等级的划分主要基于血统,而非财产。

  “山官”一词是汉称,景颇语叫“督瓦”,专指官种等级中当权的首领。其职位一般由幼子继承。“贡萨德拉”(景颇习惯法)规定,山官必须由出身贵族的木日、勒佗、勒排、恩孔、木然等姓担任,只有这五姓的山官才是正宗山官。百姓不得使用“早”、“扎”、“南”等贵族尊称。贵族官种一般实行等级内婚制,不与百姓通婚。未当权的贵族官种免除对山官的一切特殊负担。山官对外代表辖区,对内是最高统治者,有委派和撤换村寨头人及收取百姓贡赋的特权。百姓每年要服4至6天的“官工”(无偿劳役),为官家干种地、收割、砍柴、建屋等杂活;百姓杀牛祭鬼或猎获野兽时,必须送一条后腿给山官;山官举行大祭典时,百姓要交米、酒、钱、布、蛋、鸡、猪、牛等物。山官有接待官员、保护百姓,并为群众调解纠纷等职责。

  山官辖区之间通常以山岭、河沟、道路、山谷等为界。每个辖区有一至几十个村寨。每个山官在自己的辖区内独立行政,不受其他山官干涉。但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大山官对小山官有一定的号召力。

  1950年前,德宏地区有数百个山官,其中木然、勒排、恩孔三姓的山官居多。每个山官都建立了完整的统治机构,最高权力机关是“督荣”,即山官衙门。山官是最高长官,下设总管、董萨(巫师)、戛督(地官)、管(片长)、寨头、司朗(百姓长老)、偏督(军事长)、恩道(杂差)。

  景颇族一些山官正式受封于中央王朝,始于明永乐五年,据《天启滇志卷三十属夷》载:1407年赐封早章为茶山长官司,1408年设麻里长官司。至清代,景颇族山官仍不断自愿归附中央王朝。山官在政治上臣属土司,每年还要向土司进贡。

  山官制度是景颇族社会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符合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政治形式。它始于军事民主制时期的“瓦乾”时代,经历了近千年的漫长发展阶段。由于景颇山官的统治压迫,自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初,德宏景颇族地区爆发了群众性的反抗山官制度的斗争。如盈江支丹山、铜壁关等地经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大部分村寨的起义都获得了胜利,推翻了山官统治,废除了山官制度,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古姆朗”。在这个新制度下,废除了血统等级观念,土地归各户私有,头人由各寨自选,头人没有特权,政务由寨头召集长老共同商议。“古姆朗”起义严重打击了山官制度,其影响深远。至1956年,山官制度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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