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2024年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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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2024年禁火令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本禁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全县辖区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林缘和草原、草地。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严禁烧灰积肥、烧荒、烧秸秆、烧垃圾、烧田埂地边杂草。

  (三)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燃放鞭炮。

  (四)严禁烧蜂、烧火驱兽。

  (五)严禁吸烟、野炊、烤火、打火把照明。

  (六)严禁劈灌烧煤、砍柴烧炭。

  (七)严禁擅自进行射击、爆破、电焊施工等易燃作业。

  (八)严禁小孩、痴、呆、聋、哑、傻人员在林区玩火。

  (九)严禁从事野营、旅游、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十)严禁开展其他野外用火和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护林员要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禁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进入林区、草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登记,防止携带火源火种进入林草区。严格执行扫防火码或实名登记再进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当向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五、违禁责任

  拒不遵守本命令在禁火区域用火的,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森林火警电话:12119。

  陇川县人民政府县长朱文科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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