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托银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月还本息额;
(二)缴存人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贷款,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异地贷款本息额;
(三)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离退休等原因缴存账户封存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余额。
(一)全州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应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2015年改革性补贴、2016年13.5%、2016年增不抵缴、公务员绩效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进行核定。
(二)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应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护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2015年改革性补贴、2016年13.5%、2016年增不抵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基础绩效奖额度标准进行核定。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政策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