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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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各受托银行、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实现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经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缴存人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商业银行有未结清的用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贷款月还本息额;

(二)缴存人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贷款,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异地贷款本息额;

(三)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因离退休等原因缴存账户封存后,可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余额。

二、优化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自2024年1月1日起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不受1年内购建房时间限制。

三、按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实行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倍数计算方式按照《德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德公积金〔2023〕13号)中第二十条相关内容执行。

四、统一全州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全州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应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2015年改革性补贴、2016年13.5%、2016年增不抵缴、公务员绩效奖金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进行核定。

(二)全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组成应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教护龄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2015年改革性补贴、2016年13.5%、2016年增不抵缴、政策内奖励性绩效工资、一个月基本工资额度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基础绩效奖额度标准进行核定。

本通知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政策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